服务指南

日照分析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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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需资料

(一)日照分析范围内1:1000现状建筑现势电子地形图,必要时提供现状建筑的户型图或现场照片及窗位尺寸。

(二)拟建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立、剖设计图电子文件。

(三)日照分析范围内已批以及在批规划建筑和相邻地块模拟规划方案的有关资料及电子文件。

(四)日照分析说明表,其他必要材料及电子文件。

二、制图要求

(一)规划总平面图:坐标采用新乡市独立坐标系,绘图单位为米。采用封闭的多段线绘制出建筑外轮廓线(含阳台)、组团绿地轮廓线、幼儿园活动场地轮廓线;建筑屋顶造型;标注(栋号、层数、性质、室外地坪至实心女儿墙高度、规划用地界址点坐标及指北针),轮廓线、屋顶造型和标注分别单独存于三个图层。当屋顶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设备间、水箱、构架等突出物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面宽1/4的,可不建模,坡屋顶小于等于35度可不建模。

(二)各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须标注室内±0.000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含楼层高度、女儿墙高度与屋顶造型高度)。

(三)日照分析说明表样填写建筑楼层具体信息,商住一体建筑请备注商业或配套用房具体位置。

三、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一)拟建建筑的相关电子资料由委托方提供,必须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日照分析范围内已批及在批规划建筑电子资料,可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三)相邻地块模拟规划方案请咨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四)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或需要提供房屋户型信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并提供电子数据。    

  (五)委托方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委托方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委托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成果

《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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